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体现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体现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
一、瑕疵履行可以补正的。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瑕疵履行不能补正的。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款或者报酬。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有若干种类的区分,如: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成约定金,此种定金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这种情况下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违约定金与解约定金是不可退回的。
不需要公证,只要是本人签订的就有效,就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协商一致,没有争议,就没有公证的必要。
由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合同才要求公证,否则没必要公证,只要双方合作协议中应约定的条款都约定清楚就没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