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是: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总称,加工承揽属于其中的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应属于要式合同,由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签字盖章后成立。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按合同已有的变更合同价款及计算条款进行调整;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可参照该条款确定;3、合同中没有上述条款的,由提出变更方给出相应价款,参照行业标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
除了下列的几种合同,其他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1、旅游合同。
2、金融机构与微型或者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3、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的合同。
4、工程监理合同。
5、培训合同。
6、股权投资协议。
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8、代理记账合同。
9、演出合同。
10、劳务合同和招聘合同。
印花税就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除了上述的合同,其他合同都是要交此税的。
按合同金额贴花或汇缴印花税。
其中,销售合同按销售合同上注明的销售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只要有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你都要交印花税。
这时的印花税是按合同金额来交的,不是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更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