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不包括:
一、该事故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排除交强险免予赔付的事由,被保险人有责任的,则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赔付;被保险人无责任的,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元限额内赔付。而医疗费用一旦超出限额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视具体情况,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各自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赔偿,三者不足的部分由肇事双方承担。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