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除醉驾而外,并无其他违章行为,也就是说其醉驾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的,依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若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若在诉讼过程中,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由各方共同选择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第二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第一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是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称之为原告,具体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
按照给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来划分,原告可分为三种:
1.伤残者本人;
2.死者的直系亲属;
3.物损的所有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否有伤残,只要是受了伤,都可以成为原告。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养子女,此外还包括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成为物损、包括车损赔偿案的原告。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