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如下材料:
第一,民事起诉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供正本和副本;
第二,身份信息,主要是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信息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等。
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或者其他行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形,那么受害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赔偿呢?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需要对损害结果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等。
(2)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若在诉讼前,各方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若在诉讼中,当事方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应当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递交书面异议书或申请书,首先应当写明异议人或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写明异议事项或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最后是尾部及落款、日期等。
若委托律师的,由律师拟定。若没有委托律师的,建议委托律师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