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挂靠车辆责任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
受害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往往是报警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太长,现场已完全破坏或已不存在,证人也无法寻找。对于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实事求是的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认定双方责任。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交通事故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雇佣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该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时,由该驾驶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该驾驶员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不需要受害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所以在法院裁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至于垫付的费用,则在最后赔偿时,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