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你好,没有最低的说法。根据交通事故审理司法解释,十级按照10%的系数乘上农村或者城镇标准,计算20年。各省的标准不同,建议遇到交通事故索赔时咨询律师。以免少赔、漏赔。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9年3月,赵某因有事向张某借车,向张某各种承诺,张某无奈,不好拒绝,就将车借与赵某,3天后找赵某要车,自己有事要用,赵某吞吞吐吐说车归还不了,张觉得不对劲,就一直追问才得知车在借走当天,赵某喝多酒,将车停好后未锁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才发现车丢了,但是所停位置没有摄像头,无法追踪窃贼,张便与赵某协商让其赔车,赵某不愿意,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不想赔,随后张某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全额赔偿车辆损失,赵某不愿意,说自己不是故意弄丢的,没钱赔,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将车借走后对车辆有保管责任,应全额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9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律师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