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10)《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