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公司应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因为股东对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股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第一、和解。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第二、调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三、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高。
第四、诉讼。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系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他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