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已退休的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已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算劳动关系,不依据《劳动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如果已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合同的补偿进行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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