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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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