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城保外来人员医保待遇。您在个人医保帐户内尚有资金余额的情况下,可持医保卡至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急诊就医,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帐户资金用完为止。2014医保年度,您在享受待遇期间,若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4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另外,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上述医保待遇,您在就医时,持医保卡在医院结算即可当场享受,无需事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