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两年以来,关于该解释第七条所涉及的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着重于婚后父母出全款替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因此实践中产生了分歧。
目前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和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主要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婚后父母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往往支付的是首期款。此时,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既然父母该部分出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也应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己方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针对的是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不是全资而是部分出资,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笔者认为,关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在诉讼中出资的父母和该方子女主张出资是借贷关系,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作为债权处理,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考虑到按这种处理方式出资方子女不能分割到父母出资的升值部分,出资父母和这一方子女很少会这么主张。如果没有主张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否则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不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父母只出一部分资金就认定整个房屋产权归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这一方,尤其是在父母只支付了小部分首期款、其它大部分房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笔者也不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只规定了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情况,但按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而已,不能说全部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出资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至于上述第二种观点,有人认为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母的出资额与夫妻交纳的剩余房款按份共有,而婚后购房,双方如果没有事先关于产权的按份共有或者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约定,就应当归双方共同共有,而不能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笔者不赞同这种看法,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那么在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精神,也可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
笔者建议,鉴于目前针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房屋权属认定和离婚时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双方婚后在使用父母资金购房之前,应先书面约定这部分资金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项,房屋的产权性质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等,并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明,以尽可能低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建议双方婚后在使用父母资金购房之前,应先书面约定资金性质、房屋的产权性质等,并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