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敏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意外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持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敏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注销了准驾车型后再开相应的准驾车型的机敏车的,就要按行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敏车,再次记12分进行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