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包含哪些道路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这一术语所涵盖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道路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路”的范畴,既包含了国家规定的公路设施,亦涵盖城市规划中的道路规划以及虽然隶属于特定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却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出入的场地,这些广泛范围内的场所,如开放式的广场、停车场等,都是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区域。在此类场景中,当汽车或其他移动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因为操作失灵或意外情况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即称之为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需满足机动车辆在有关的道路区域内发生意外案件的条件,此处的“道路”并非普遍理解中的普通道路,而是特指公路、都市内的街道及胡同(里巷),以及公众场所、公共停车场等可供机动车与行人共同通行的场所,亦即常言所述的公共道路与专用场所。
2、必须要让受害者遭受损失或伤害,这是道路交通事故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仅存在违规行为却无任何损害后果,那么只会面临行政惩戒的处理,而无需对相关的赔偿责任负责。
3、要求事故的发生源自机动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交通违章行径。
只有在机动车实际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4、交通违章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害之间存在清晰且直接的因果联系。
5、肇事者必须要有过失。
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故意行为并不包含在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罪怎么判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准则,主要依据的是事故所造成的严重程度与不良影响。大致上而言,若肇事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进而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了重伤乃至死亡,或对社会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这类情况将会被判处为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而如果此类事故中涉及到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性的情节,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刑事处罚。若肇事者实施了逃逸行为,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其将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重大事故”,通常是指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且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再或者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还需要结合肇事者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平等责任即为同等责任,责任划分包括主责和全责两种。责任判定包括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和无责五个层次。在交通事故中,若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则事故双方共同承担相关处罚。赔偿问题不遵循平均分摊原则,而是遵循特定赔偿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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