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限定:“严禁体罚学生”;《老师法》第37条明文限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予以老师行政处罚或解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国家用法律“说话”,限定老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并且严厉打击这种做法,但是仍有许多老师敢于顶风作浪,继续着他们体罚学生的“事业”,这些人是老师队伍中的败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限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限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看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48条限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