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之后,政策开始变化:国税发20125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这部分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是不是说,之后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呢是不是20008年开始对医院征收所得税呢不是这样的,之后要经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免税条件的,能够继续享受免税资格。资格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又出台了免税认定文件,财税201413号)。
综上,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合法经营,按非营利性单位准确财务收支,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是一直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除非打着非营利的招牌,暗中取的超越范围的收入,才有可能被征收相应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