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作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成员,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