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之日时间的确定是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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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开庭之日的时间是由法院来决定的,但是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一般法院开庭的时间确定以后会通过发放传票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般至少要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到相关的人员。
法院开庭之日时间的确定是由谁决定

一、法院开庭之日时间的确定是由谁决定

法院开庭时间,法院决定的。律师有权申请延期,但法院可以不允许的。

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起诉立案后到开庭的规定是什么

1、简单程序;简单程序一般适用与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可以以最简单的方式提起诉讼,比如口头起诉。法庭的法官根据情况可以当日就进行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本身比较简单一般的简单民事诉讼都能很快的开庭解决。若是当日没有办法立即开庭解决,也是可以择日开庭。

2、普通程序;根据不同事件,分案之后,法官会根据起诉状的具体内容,经过初步的审查,确定认为事件符合条件的,就会在七天之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而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需要通知原告该案件不受处理,这也是要在七天之内完成。

3、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的五天之内,就要把原告发送起诉状的副本给被告,而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十五天之内也要将自己的答辩状呈送到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的五天之内,就要把被告的答辩状的副本给到原告,如果是被告并没有呈送答辩状,也是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所以起诉状是关键,立案起诉后,法院一般都会在三十天之内开庭审理。

4、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受理案件的时候也是会需要通知,所以人民法院会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双方的当事人告知有关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口头告知。

5、当准备好一切,即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确定开庭的事件等,则需要在三天之内通知双方的当事人。

6、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会在开庭前的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事件,就需要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

7、如果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实存在不得不特殊处理和考虑的情况时,只要经过开庭法院的院长的审批,就可以延长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延长六个月之后还是不行,则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诉讼案件具体的开庭时间是由法院来决定的,但具体什么时候开庭,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一般如果是用简易程序的话,会在三个月以内完成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一般是在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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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确定之日就是不可更改之日,判决书只有生效后才是明确而不可更改的。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原则也是不容改变的。并且缓刑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身并不是刑罚。同时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类型。即便缓刑考验期限的判决确定之日是宣告之日,也只能是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那也是生效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仍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对于宣判后被告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只需要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原罪与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执行新的判决即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已丧失了适用缓刑的适用,此时撤销缓刑也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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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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