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可以分为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或病故抚恤金、职工非因工或生病死亡抚恤金三类。
一、对因工死亡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或病故抚恤金分配也有明确法律规定。
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为了弥补条文的缺陷,《释义》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三、对于职工非因工或疾病死亡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主流的裁判方式是抚恤金在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二顺序)分配,参照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理由如下:
首先抚恤金不是遗产。从遗产的性质进行分析。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次性抚恤金系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
其次,抚恤金的领取主体及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其遗属可从社会保险处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遗属是抚恤金的领取者。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进一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