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至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给予妇女。两岁以下的儿童属于哺乳期。为了确保宝宝的成长和发育,他们一般应该和母亲一起生活。除非母亲有以下情况:
1、儿童不应与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的母亲生活在一起。
2、母亲有义务不抚养子女(指遗弃和虐待儿童),而父亲则要求子女与其生活在一起;
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与母亲同住(如母亲被判刑、受教育、残疾严重、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子女、母亲的赌博、吸毒和性关系等不良行为等)。孩子们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4、父母双方都同意,2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
二、两岁以上的儿童优先抚养条件较好的父母。
对于两岁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都必须与他们生活在一起,除其他外,要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他们对子女的感情程度。但是,可优先考虑下列情况之一: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因其他原因被绝育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6条作了明确规定;
2、儿童与他们一起生活更长时间,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它主要是指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又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是指对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
4、如果儿童遵循自己的生活方式,当另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则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因此与儿童一起生活是不适当的;
5、如果一方在离婚后难以再婚,可将其视为优先因素;
6、孩子们与(外)祖父母独自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孙女;
上述5-6不是抚养孩子的法定优先权。
三、如果10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与其父亲与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到该儿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