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解决套取国家专项资本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本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本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本政策的基本要求,在申请经过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公司或事项,虚构关键性申请手续,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本使用人的申请事项符合国家专项资本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申请经过中夸大事实上情况,虚构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请手续,套取的国家专项资本部分被用于公司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通常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本的使用人在申请经过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虚构国家机关公文资料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虚构国家机关公文资料印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