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该条也明确了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受到影响和冲击,生产无法达到饱和状态,员工工作减少,那么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共度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