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出差隶属因工外出,出差期间在工作环境下由于工作等原由受到伤害的,隶属工伤。另外,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若单位未提议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意外伤害发生日起1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