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依照两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业主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承受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供水、供电是供水、供电部门基于与业主之间的供应水电合同的关系而履行的供应商品的义务,业主根据供应合同的商定,应该交纳水电费。通常情况下,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水电费,供水电部门能够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这是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利。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私行停水、停电的做法给业主导致损失的则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限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做法,其承受民事职责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