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定违法,但劳动者依此解除合同索赔不一定获得支持。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必须在下月之内发放,公司规定工资发放时间为下下月(比如2月份工资在4月份发放)违法,是制度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的制度是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的,劳动者不可以以此作为不按时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合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