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属于侵犯财产纠纷。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学校作为公共场所对于你方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学校迟迟不修大门导致电脑被偷,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
4,同时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如果找到小偷,则由小偷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