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年底分红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根据国发[2000]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季终后15天内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按带征率征税的企业,应按月并在月终后10天内申报纳税。
因此,合伙企业平时已经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利润已经是税后利润,合伙人之间分红时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