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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的病人老年人可申请低保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 匿名 2020-04-05 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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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低保申请书不用太在意格式,那些客套之类的客气词,可以省略。由于审批的第一层民政机构是镇或是街道办,所以称呼里写乡镇政府或是街道办,中间写申请理由,最后写申请人住址和申请日期。
    2、陈述申请理由简明扼要即可,主要陈述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年龄、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即可。当然,具体到实际申请中,困难原因等可以稍微详细描述一下,还可以简略介绍生活困难情况。
    3、为了审核是否适合享受低保,现在的低保申请都会要求附上申请人的财物、收入来源和生活困难的情况。
    4、部分贫困老年人由于文化等原因,无法自己写申请书,只能由旁人代笔了,所以请把申请书代笔人写上,申领低保者无法亲自签名的,可以让他们按手印和盖私章。
    全文
    13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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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癌症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开
[律师回复]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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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患癌症看了十几万,后期还要花更多,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户吗
10w+浏览2024-02-21
身患癌症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开
[律师回复]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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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癌症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开
[律师回复]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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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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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癌症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怎么开
[律师回复]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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