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