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绝父女关系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并且我国不存在父债子偿的说法,您父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债务跟你这边是没有关系的。
2、因为父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只有说是在领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的关系中才可以断绝关系,而且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是血亲的话,是不可以断绝关系的。什么公证啊声明啊这些都不可以的,法律不会支持的,而且公证机关也不会这样做的,法律还是会保护合法和有效的婚姻家庭关系的。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3、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