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续租权不能律明确限定,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比对承租人的优先买下权来践行。主要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优先续租权体现在房屋租期期满前,出租人欲另与他人订立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阶段,当出租人在合法时限内通知承租人新的租赁要求,承租人必须在此段时限内主张优先续租权;否则,此项权利即告消灭。关于“合法时限”的限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之限定,定为“3个月”为宜。如果出租人提议将收房自用或租赁房屋的共有人将以同等要求承租,按照物权优于债权原理,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续租权。优先续租权须在同等要求下行使。同等要求是指出租人欲另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达到的租赁要求,包括同一租金、同一租期,同一付款方式、期间及同一其他交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