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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二、租户改变房屋用途怎么办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于房屋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这一规定是对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性规定。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进行出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若在约定租房用途之后,承租人临时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话,此时必须要先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租赁房屋的用途进行更改,不然的话就会对出租人构成违约,此时出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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