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这表明,任何人(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家属)如果没有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授权,不得代领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也负有不得向无授权的任何他人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已实际支出该项工资,劳动者仍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资的请求权,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工资如由他人代领,代领时必须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委托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