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签署协议时,如出于不便或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则可授权他人进行代签,然而这一过程中必须出具经公证处验证的书面委托书。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代理的三大类别,分别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
其中,委托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具体授权范围及意愿行使其代理权限;
至于指定代理,则需严格按照代表国家权威性的人民法院或者受托单位赋予的独有执行权力行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担保人能否主张欠条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若担保人为其中一方,且该行为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亦或是担保人和相对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则此项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若欠条(假设其为担保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并未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那么担保人便无法仅仅基于欠条的内容或形式上的瑕疵而主张其无效。欠条的效力需依据《民法典》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如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合同的订立要件等等因素。倘若担保人对欠条的内容或形式存有疑问,认为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他们有权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然而,这就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欠条的确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情形。总而言之,担保人能否主张欠条无效,需要具体分析欠条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若欠条本身合法有效,担保人便不能仅凭欠条无效来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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