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手续三日之内向被执路人发执行通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案件若干时限的限定》
第一条被执路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准许。申请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在时限期满前5日内提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手续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准许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手续后3日内向被执路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路人按照有关限定申请财产,责令被执路人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路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