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中突发疾病,究其本质来说,是为因病死亡,法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是出于对劳动者群体利益的保护。但”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如把工作中突发疾病的所有情形规定为视同工伤,对于你的工资期间突发疾病视为工伤这个问题,不仅脱离了工伤保险的本意,而且也会导致实践中难以区分,混淆了伤和病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作出一定限制,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