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一个地方解决的寓居证只能享受该地区限定的相应便利和政策。《寓居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寓居证拥有人在寓居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寓居证拥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限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寓居证拥有人在寓居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出入境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限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敏车登记; (四)申领机敏车行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解决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手续;
(七)国家限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