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限定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专项维修资本。专项维修资本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本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架空层当然隶属共用部位,因此架空层的维修支出需要由本体维修基金承受。开发商无借口只享受权利却不承受义务。同时,从《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限定也可间接也认定架空权的产权归隶属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