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的表述来看,你朋友是此车的保管人,他未经朋友的应予是不能够出租出借该车辆的。若果是私下借给你开,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保管人违背前款限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诉讼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从你提供的手续看,你朋友是有职责的。但是,既然你已经把车修好(具体车体损伤我不明),再索要8000元,显然有失平等。所以,行驶者主张一点花费,能够,但是主张80000元,明显过高,无什么依据。(以上是根据你提供的手续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