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撂荒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