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限定,当事人能够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决裂格的商品未表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遗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量。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诉讼讼、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限定的,依照法律限定。同时,关于具体限定,当事人能够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若干问题的限定》的相关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