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套房房,能够申请查封,主张拍卖得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典质的房屋的限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路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典质的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并能够根据典质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典质的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寓居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予以被执路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时限内,被执路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期满后,被执路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限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路人不能自行解决寓居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能够由申请执路人为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提供临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