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法院“上管下”的判例该楼上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要求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限定的该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事项的保修时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量。
2、“上管下”的依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损害;导致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楼上排水管利用楼下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