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一般由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第
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此举的目的或动机在于非法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如果没有这个主观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比如行为人是为了索回合法欠款,虽然采用威胁、恐吓或威逼的手段逼迫债务人,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一般由被告人供述来证明,如果被告人不如实供述,须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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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起点数额,否则不构成犯罪。各省市的起点标准不同,以本人所在地为例,云南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如不足3000元,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