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解答如下: 产假工资。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 奖励假工资,建议参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以上规定,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