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工伤工人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到意外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工人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工人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组织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出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的“原薪水”,通常指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薪水。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薪水的,工伤工人能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