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的强行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强行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乡政府强行拆除村民房子的权利。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参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用地的,依照本法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法》向县级政府土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土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