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5-35%的政策依据: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转让收入”的范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因此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5%—35%的税率征税,逻辑是这样的:
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参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按5%—35%征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的政策依据:
对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国发【2000】16号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也就是自然人转让股权按20%征税。而在我国的民法中,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
那么,上述逻辑就是这样:
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参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自然人转让股权按2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