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增值税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改增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由于收款方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尚未发生,故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同时,正因为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也不属于销售价款以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因此,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不论是房地产公司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还是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均不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之列,也就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开增值税票的问题